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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ag贵宾会

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下称11号公告),其中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这让我又想起了一直以来对电梯维修,以及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维修如何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争议。


  让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维保,通常所说的电梯维保,指电梯维护保养,不包括维修。

  一般来讲,电梯安装好后,需要安装调试,提交报告验收完成后,每月定期维保(维护保养)至少两次,对电梯维护保养期间发现的不正常现象需要立即停梯进行修理,调整或更换部件,就会找维保单位(可以是非电梯生产厂家,专业机构)来维修。电梯保养(take good care of lift) 指定期对运行的电梯部件进行检查、加油、清除积尘、调试安全装置的工作。包括电梯曳引钢丝绳的无损检测与润滑维护等。而维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一直以来,电梯都有如被总局独宠的孩子,对电梯的维保、维修专门发文件,由此,对电梯维护保养及维修如何纳税经历了三个阶段的争议。


第一阶段,营改增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做过明确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个文件被视为专门对电梯的指导性文件,将安装好后的电梯视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质做不同的税务处理,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的视为混合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这又有一个问题,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是按“建筑业-修缮”还是按“其他服务业”?涉及的税率是3%和5%,是有很大不同的,或者区分处理,保养按“其他服用业”5%缴纳营业税,维修按“建筑业-修缮”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争议一直存在,实务执行也是五花八门。此为争议一。

第二阶段,营改增后

  2016年5月1日建筑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时,总局对电梯维保、维修未做明确的规定,各地对此基于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的精神执行,对电梯维保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八)》明确:

  36.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建筑服务业)》明确:

  十一、构成房屋实体的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属哪个税目、税率是多少?另机器、机械等非房屋维护、保养属什么明细税目,税率多少?

  答:对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护、保养,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对机器、机械等非房屋维护、保养(不含安装),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以上地方问答均回避了电梯维修适用的税收政策,仅对电梯维护、保养明确为按建筑服务纳税,电梯维修究竟是也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纳税还是按“修理修配劳务”纳税?或是按“其他现代服务”纳税呢?此为争议二。

第三阶段,11号公告之后

  11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也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11号公告规定无论是自产还是外购,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都是属于对设备的安装,按甲供工程来纳税,而不是按混合销售来一并按销售货物来纳税,同时规定,对电梯的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不再如地方理解的那样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养护,不再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而是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从而改变了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的精神指引,电梯维护不再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来纳税了,那么能不能认为对电梯的维修也是对机械设备的修理修配,而不是对不动产的修缮,不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也不按“其他现代服务”来纳税,而是按修理修配劳务来纳税呢?

  先分析一下电梯的属性,电梯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 85-1994)属于通用设备,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属于机械设备,都属于设备的范筹,安装在建筑物上之后,因其不可替代性和固定性就形成了不动产的一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执行以来,一直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也明确,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只是对电梯等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属于不动产来界定如何抵扣的问题,但对这些设备的修理,早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时期(机器设备也可抵扣进项税)就有过不同的理解,《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曾经规定: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条也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地方还是倾向于对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按修理修配劳务来纳增值税的,否则也开不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何谈进项税抵扣呢!

  但是,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的确是构成了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对其维修按对不动产的修缮更为合理,电梯是不是还有独宠政策,其他中央空调、消防等设备和设施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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